“他在按摩过程中猝死了,你们得赔钱!赔114万!”
北京房山。
支先生时年64岁,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,走进了一家按摩店。
(资料图片)
老板兼技师曹女士接待了支先生,双方谈好价格以后,曹女士便开始提供服务了。
然而,没过多久,支先生却猝死在按摩床上!
支先生的亲属认为,支先生是死在按摩店的,曹女士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114万元。
不仅曹女士要赔,店铺的出租方和所在的村委会也要一起赔!
经过调查,可以认定的主要事实有:
1.曹女士没有按摩技师资格证,按摩店没有营业执照。
2.当时曹女士先给支先生按摩肚子,又按摩背部,后来支先生表情痛苦,放了一个屁,然后小便失禁。
曹女士赶紧叫支先生,但支先生没有反应。曹女士感觉支先生过一会可能会好,于是先出去接了儿子,之后才报警。
从发现支先生身体不适,到报警之间,有将近40分钟的时间。
3.按摩店是曹女士从房东刘女士处租赁的,该房屋所占土地早在10年前就已经被征用,现在土地所有权不归村委会所有。
4.支先生生前犯患有严重心脏病,做过8个心脏支架。
5.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,支先生死亡认定为猝死,排除刑事案件。
【法海说法】
1.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的侵权责任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,无过错责任为例外。
也就是说,要认定一个人是否有责任,最主要的就看其是否有过错。
最终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,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确定。
同时,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。比如,第1198条明确规定,对于一些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,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
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2.像本案这种情况,支先生自己肯定是有过错的,他明知道自己做过心脏支架,有严重心脏病,无论在按摩、还是在其他时候,自己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,还应当向提供服务的曹女士做说明。
3.曹女士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有过错的,当双方谈好价钱,曹女士实施按摩活动的过程中,双方已经形成了这种服务合同的关系。
曹女士作为按摩店实际经营者,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。当他发现曹先生不对劲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、第一时间实施救治,而是出去接儿子,经过了将近40分钟才予以报警,耽误了抢救时间。
4.房东只是将这间房子租给了刘女士,自身并不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对于支先生的死亡也不可预见,不存在任何过错,无需承担责任。
村委会既非房屋的所有权人,也非土地的所有权人,亦不存在什么过错,所以也不承担责任。
5.最终,法院综合认定支先生自己对死亡承担95%的责任,曹女士承担5%的责任。
据而判定曹女士向支先生亲属赔偿各种费用共6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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