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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讯!以案说法:64岁男子按摩店床上猝死,家属索赔114万,怎么回事?
2023-02-27 07:13:43来源:法海拾贝

“他在按摩过程中猝死了,你们得赔钱!赔114万!”

北京房山。

支先生时年64岁,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,走进了一家按摩店。


(资料图片)

老板兼技师曹女士接待了支先生,双方谈好价格以后,曹女士便开始提供服务了。

然而,没过多久,支先生却猝死在按摩床上!

支先生的亲属认为,支先生是死在按摩店的,曹女士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114万元。

不仅曹女士要赔,店铺的出租方和所在的村委会也要一起赔!

经过调查,可以认定的主要事实有:

1.曹女士没有按摩技师资格证,按摩店没有营业执照。

2.当时曹女士先给支先生按摩肚子,又按摩背部,后来支先生表情痛苦,放了一个屁,然后小便失禁。

曹女士赶紧叫支先生,但支先生没有反应。曹女士感觉支先生过一会可能会好,于是先出去接了儿子,之后才报警。

从发现支先生身体不适,到报警之间,有将近40分钟的时间。

3.按摩店是曹女士从房东刘女士处租赁的,该房屋所占土地早在10年前就已经被征用,现在土地所有权不归村委会所有。

4.支先生生前犯患有严重心脏病,做过8个心脏支架。

5.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,支先生死亡认定为猝死,排除刑事案件。

【法海说法】

1.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的侵权责任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,无过错责任为例外。

也就是说,要认定一个人是否有责任,最主要的就看其是否有过错。

最终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,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确定。

同时,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。比如,第1198条明确规定,对于一些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,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

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2.像本案这种情况,支先生自己肯定是有过错的,他明知道自己做过心脏支架,有严重心脏病,无论在按摩、还是在其他时候,自己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,还应当向提供服务的曹女士做说明。

3.曹女士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有过错的,当双方谈好价钱,曹女士实施按摩活动的过程中,双方已经形成了这种服务合同的关系。

曹女士作为按摩店实际经营者,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。当他发现曹先生不对劲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、第一时间实施救治,而是出去接儿子,经过了将近40分钟才予以报警,耽误了抢救时间。

4.房东只是将这间房子租给了刘女士,自身并不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对于支先生的死亡也不可预见,不存在任何过错,无需承担责任。

村委会既非房屋的所有权人,也非土地的所有权人,亦不存在什么过错,所以也不承担责任。

5.最终,法院综合认定支先生自己对死亡承担95%的责任,曹女士承担5%的责任。

据而判定曹女士向支先生亲属赔偿各种费用共6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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